2012-11-03

保安處分謂為保安目的而為處分 (2012-11-03)

許多法律學的用語、辭彙是從外文來的,其中有相當部份來源是德文。又德文來源的用語中,大有繼受(移植)自日本維新以後的法典,且屬於間接援引德國法,[1] 用以編成清末法制改革,以及共和國新法典。

除了外來(「翻譯」適用)影響,或者,由於日本語文中保留豐富的古典漢文,從便宜的角度、早期留學日本歸國者眾等原因,日本法典的體裁對於我國法律學的語文面有較深且較直接的影響。法律學用語中,常具有直接且明白的性格。如各條文讀起須掌握要件並及後果,單詞則以前述詞[2] 和主述名詞組成,則各以其在法中所起意味理解。基本上,法條文句要以通達的明白語文表示,但在實務上,總不可免地有解釋問題,必須以法律專業解決。

「保安處分」是一種《刑法》中所定的刑事處分,[3] 其目的是有別於自由刑(Freiheitsstrafe)和生命刑之「刑」,然而為了「保安」目的所做的裁量(處分)。保安與刑法的積極目的基本上是相同的,為以強制力加於行為人以達維護秩序的目的。

「保安處分」中,有因對象年齡施以差別處置的,如「感化教育」適用十八歲以下行為人;[4] 名為「保安處分」者,又有依對象狀態,對於於公眾安全有虞的人、特殊情況有犯罪可能的人執行不同內涵的保安處分。[5]

P.s. (Soziale) Sicherheitsmassnahme (?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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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] 從粗淺的語料比對即可以看出此點。
[2] 「Praedicatum, predicate, Prädikat」大致上為形容詞、修飾語等。
[3] 《中華民國刑法》(100 年 11 月 30 日修正),散見〈總則〉各章;特如第十二章〈保安處分〉下各條文。法務部:全國法規資料庫 [LINK]。
[4] 同法第 86 條。
[5] 同法第 87 條,有對於第 19 條規定情形符合的行為人施以監護;第 88 及 89 條,對於煙毒、酗酒者的禁戒;第 90 條第一項「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,於刑之執行前,令入勞動場所,強制工作」;第 91 及 91-1 條,有「強制治療」之規定;第 92 及 93 條,付保護管束之處分;第 95 條,「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,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,驅逐出境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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