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-04-11

臺灣官方的英譯偏好:「of」 (2015-04-11)

個人觀察到,臺灣官方很喜歡在英譯裡使用「of」,例如「Police Bureau of Taipei City」。以此為例,台北市之 「市」:The City of Taipei,或者單純 Taipei City,台北市政府。市政府在抽象的來說(「Taipei City」),為一法定行政機構,而「市政大廈」(「City Hall」)則並非指前述公務員組成的法定行政機構— institution —,而是講一座建築,一個空間實體。

在「Taipei City Hall —台北市政府」這個詞裡頭,人其實想的是「City Hall」為一組(bound),此大過於「Taipei City - City Hall」,尤其又有重複之誤(破壞「精減原則」),也不會寫作「City Hall of Taipei City」。同理推演起來,台北市警察局,同樣指警察總部建築,「Taipei City Police Headquarters」,較於一開始提到的「Police Bureau of Taipei」是不是比較直白、貼近英文的寫法?

其實「Police Bueau of Taipei City」就單詞而言沒有不對,但是應用的場合有待商榷,是在文書中提到「台北(市)的」警政機關」,還是講警察總部。在不同的語用,有不一樣的形式才是。

既然主事者對英文的介詞代所有格(prepositional pro genitive)有所特別垂青,這邊可以擠出很誇張的「The Police Bureau of The City of Taipei」—就用在官署門口金牌—,是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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